十、競賽項目相關資訊:考量賽道容量限制,本賽事採限額錄取,額滿為止。 |
1. 競賽期間如有身體不適者,必須接受裁判人員勸導立即退出比賽。 2. 馬拉松選手未於上午09:30關門時間通過折返點者沒收比賽,選手不得異議。沒收比賽選手必須於折返點由 3. 大會專車載回會場,不得續留於賽道上。並於大會指定場地辦理退還晶片押金新臺幣100元整,選手不得提出異議。 4. 選手請將計時晶片繫於布鞋鞋帶前端上,俾便計時系統正確感應競賽成績。 |
本賽事將採「郵寄報到」方式,將選手物資事前寄達,將視報名人數收取費用,收費標準暨相關事項請詳見本競賽規程第十四點規定 | ||
05:00 - 1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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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 馬拉松 | 各組報名人數未達5名者,不頒發獎金。 |
各組報名人數未達5名者,不頒發獎品。 | ||
馬拉松 | 6-20 | 3 |
21-50 | 5 | |
51-100 | 8 | |
101-150 | 10 | |
151-200 | 12 | |
201以上 | 15 |
(三)馬拉松及迷你馬拉松組,請選手於完成比賽後,立即至競賽組憑晶片領取完賽證明,當天未領取者,恕不補發。 (四)大會所提供之獎金及獎品均需由得獎者本人領取不得代領,另有關獎盃若因得獎者因素需寄送,其所衍生出的相關費用均需由得獎者自付,不得異議。 (五)大會所提供之獎金,除馬拉松項目(男、女子組)總排名獎金一律採用匯款外,其餘各組以現金發放為主。
凡違反以下規定者,以取消比賽成績處理之。
(一) | 比賽進行中選手借助他人之幫助而獲利者(如乘車、扶持……等)。 |
(二) | 選手比賽時攜帶狗同時進行。 |
(三) | 報名組別與身份證明資格不符者。 |
(四) | 違反運動精神和道德(如打架、辱罵裁判……)。 |
(五) | 無佩掛號碼布及晶片。 |
(六) | 未將號碼布縫訂在胸前者。 |
(七) | 賽事過程拿取非賽會補給站(旁觀路人)提供之飲料或食物者。 |
(一) | 比賽爭議:競賽中選手不得當場質詢裁判員,若與田徑規則有同等意義之註明者,均以裁判員為準,不得提出申訴。 |
(二) | 申訴程序:有關競賽所發生的問題,須於各組成績公佈30分鐘內,向大會競賽組提出,同時繳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整,由競賽組簽收收執聯;所有申訴以仲裁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若判決無誤得沒收其保證金。 |
(一) | 依據國際田徑規則165.24條規定,選手起跑時間為鳴槍時間。大會將依據鳴槍開跑時 間開始計算時間記錄,並依據此時間記錄做為選手名次成績統計之判定。 |
(二) | 各參賽選手於收到選手物資時,請務必核對參賽人員與「號碼布」及「晶片」上姓名、選手編號等資料是否吻合,以免因發放錯誤,導致選手權益受損。 |
(三) | 參加比賽選手者請提前半小時到場,出發時必須經過晶片感應區,否則與賽成績不予承認。競賽成績及排名以大會成績為準,選手請將計時晶片繫於布鞋鞋帶前端上,若 未依大會規定繫紥晶片,造成無法計時,由選手自行負責。晶片使用方式在領取之活動手冊中有清楚的圖說。 |
(四) | 禁止互換晶片、禁止佩帶他人晶片、禁止1人佩帶2個以上晶片,違者將被取消資格,成績不予計算。 |
(五) | 晶片為計時之依據,請確實通過各感應點,沒有按照大會規定使用晶片導致無成績者大會一概不負責。 |
(六) | 請選手準時出發,超過起跑時間15分鐘後出發者,大會有權禁止其出發及不予計算成績。 |
(七) | 晶片押金請至晶片退費處繳回「晶片」,並領回押金新臺幣100元。 |
(八) | 完賽後即時憑「晶片」到大會成績證明領取處領取完賽證明,賽後不予補發。 |
(九) | 馬拉松、迷你馬拉松將全程採用晶片計時,沿途設有晶片檢查站,選手必須從晶片感應地墊上方通過,若無起、終點與各檢查站感應紀錄之選手將被取消資格,不予計時且不得發給完賽證明、獎牌及完賽物資。 |
(十) | 快樂馬未設有晶片,請配合大會於賽前進行檢錄作業,沿途將設有1處信物領取站,並將信物配戴於右手手腕上,以供裁判辨識與判斷。 |
(十一) | 衣物保管:大會提供場地放置選手衣物保管袋,惟選手之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概不負責。受理時間為105年3月20日上午5:00起至13:00止,賽後憑衣保貼紙領取。 |
(十二) | 安全第一,身體不適者請立即停止競賽。 |
(十三) | 請詳讀競賽規程,並服從裁判人員之指示進行比賽。 |
(十四) | 大會提供報名選手號碼布別針。 |
(十五) | 中華民國籍獲獎選手需備齊國民身分證影本,外籍選手則須備齊護照或居留證等相關證明文件,以利獎金發放之順暢。 |
(十六) | 為維護參賽選手權益,報名選手不得將參賽權利轉讓與非報名參賽之人員,若因而產生任何權益損失之情事,概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
(十七) | 賽事如遇有颱風或是其他不可抗力之天災,由大會以選手安全為考量,相關權宜措施由大會決定,參賽選手不得異議;若因故取消活動,將退50%報名費。 |
(一) | 繳費完成後,若因故無法參加,將按照以下退費機制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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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欲進行退費者,請寄信至wanjinshimarathon@gmail.com進行登記,內容須提供報名者姓名、國民身分證、聯絡電話,並附上須退款帳戶資料,確認參加者身份與資料符合後,將於一周後辦理退款,退費者同時失去參賽資格。 |
(一) | 請視身體狀況量力而為,並請於活動前一日做充足的睡眠及當日跑步前2個鐘頭吃早餐,大會在現場設有必要的緊急醫療救護,對於本身疾患引起之病症不在承保範圍內,公共意外險只承保因意外所受之傷害做理賠,本次賽會提供參賽選手(比賽期間)、大會工作人員(活動期間)投保每人新台幣叁佰萬元之公共意外責任險。 |
(二) | 公共意外險承保範圍: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被保險人因跑步在本次比賽保險單載明之競賽路線上發生之意外事故。 2.被保險人在競賽路線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 |
(三) | 特別不保事項: 1.個人疾病導致運動傷害。 2.因個人體質或因自身心血管所致之症狀,例如:休克、心臟病、糖尿病、熱衰竭、中暑、高山症、癲癇、脫水等。活動當天現場將由大會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救護,對於因本身疾患所引起之病症將不在保險範圍內,而公共意外險只承擔因意外所受之傷害理賠。 |
(四) | 選手如本身疾患與第(三)項所述之疾病之病史,選手務必慎重考慮自身健康狀況與 安全,並自行加保個人人身醫療與意外保險。大會不為選手進行任何賽前健康評 估與檢查,由選手自行承擔參賽風險。 |
(五) | 依據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 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參賽選手在賽事當天應視個人身體狀況自行決定是否參賽,並應遵守競賽規程、遵從裁判指示與田徑規則。一旦報名參賽,參賽人員等同同意若在賽事過程因個人疾病、身體因素、不遵守田徑規則或不遵守裁判指示而導致猝死或意外發生,將不要求賽會負任何責任。賽會亦不需負擔任何賠償責任。參賽人員若不同意,請勿報名。
報名前請詳閱活動聲明,了解並同意主辦單位為執行報名作業、製作參賽者所需編號、晶片及其他參賽的權益等事宜,並使用報名時所提供的「資料」包括個人資料例如姓名、生日、年齡、身分證號碼、地址、照片、電話等等資訊。在前開報名作業及取得相關競賽活動過程或結果的資訊及照片的事項前提下,會將這些「資料」分享給大會合作廠商俾利其執行相關服務作業。同意主辦單位及主要贊助單位為了行銷本活動以及可能需求的參賽權益目的範圍內,在賽中或賽後蒐集、使用,並透過網頁、合作服務廠商渠道平台及各種媒體工具,公開、播放、展示比賽活動過程中取的照片、參賽者的賽事動態追蹤紀錄與影片、及賽後的競賽成績(包括參賽人員姓名、參賽組別、完賽時間) (合稱為「賽事資訊」)。最終比賽結果及部分賽事資訊將匯入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田徑協會選手成績資料庫,並透過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田徑協會官方網站及大會合作服務廠商平台渠道公布提供大眾公開查詢。參賽者有需要索取個人賽事照片者,得洽詢大會合作服務廠商。若參賽人員不同意分享前開資訊及資料,請勿報名。